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57号)规定,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江门、湛江、清远、潮州、揭阳等11市将集中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教育和综合岗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年龄18—35周岁,部分岗位为18—45周岁。
3. 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016年应届毕业生(含2014、2015年毕业并已办理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下同)不受岗位年龄、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条件限制。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 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 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 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