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相关要求
(一)请已经于2014年报名缴费的考生认真阅读本通知和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摘要)有关内容,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于即日起至4月24日期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见附件1)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时,已缴费考生需持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退费申请(见附件2)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退款项将打入考生缴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三)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其中,在网上填报信息时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 “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6月8-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五)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