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精神,定于2015年6月13日至14日,举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以下简称收尾考试)。为做好此次收尾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二、参加本次收尾考试的各级别考生,在本次考试后通过相应级别科目的,可以获得资格证书;未能通过相应级别科目的,其已合格科目,不再有效。
三、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收尾考试的,我中心将于4月底将考务费退回至原缴费卡。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其他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五、请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的考生在2015年3月16日9:00至3月30日16:00登录https://218.57.145.130/tianjinKsqr/index.aspx确认是否参加考试。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