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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出题点: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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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经过近30年的实践,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招标投标市场不断扩大。招 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探索初创期

  这一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79年至1991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 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经济体制条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 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 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于1981年开始工程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 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 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 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

  这一阶段的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是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标制度由最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装项目,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三是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过于简略。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允许议标的情况下,招标很容易流于形式;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

  (2)快速发展期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1992年至 1999年)。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 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头启动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 行了规范。

  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1992 年11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由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自主确定投标、中标单位。二是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之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甚至施工、监理、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三是招标的领域和采购对象进一步扩大。除计划、经贸、铁道、建设、化工、交通、广电等行业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除施工、设计、设备等招标外,推行了监理招标。四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专门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3)规范完善期

  这一时期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到现在。我国引进招标投标制度制度以后,经 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漏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 性质等方面,明确了强制招标范围。同时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作出新的规定, 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开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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