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要素及分类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力及义务
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权利类型:
(1) 财产权、人身权。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4)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6)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7) 既得权与期待权。
义务: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义务类型:
(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