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划分代码
为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国务院于2008年批复了国家统计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乡划分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在12位区划代码后面延拓5位代码组成17位代码。其中:前12位代码直接使用区划代码;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地统计部门编制;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
统计上中小微企业划分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种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注意(1)各行业具体划分的大、中、小、微型的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2)大型、中型和小型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一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