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是口头的。
受理
指复议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认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合格;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
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决定
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
主要有:
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的基本要求:
一是可以和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和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三是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四是和解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五是和解协议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
六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可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