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全套8本)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图书作者:刘东根,叶晓川 主编
  • 图书定价:¥391.00
  • 折扣价格:¥273.70
  • 为您节省:¥117.30
  • 图书ISBN:9787519786106
  • 正品承诺: 正品承诺
  • 出版时间:2023年12月1日
  • 图书版次:第一版
  • 图书开本:16

2024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全套8本)

内容简介
北京考试书店提供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教材,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用书以及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真题,考试试卷,模拟试卷
2024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全套8本)
包含如下: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定价:38.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定价:58.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知识产权法         定价:62.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刑法                     定价:48.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五卷):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定价:32.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六卷):刑事诉讼法               定价:55.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七卷):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定价:70.00元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八卷):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定价:28.00元
合计:391元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些方面命题,*些考点以前考过,*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本书目录
部分目录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4条【民族政策】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40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32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7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41~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与辞*
第十四章*休
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复审、复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附则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组织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法出租、出借*支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药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6条【*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税罪】
第205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8条【*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9条【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袭*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恐*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信息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8条【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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