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22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
2022法考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12月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62872
定价:98.00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卷: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四卷: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突出特色:四位一体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部分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同时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编辑推荐: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本书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总则(第1~204条)
章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二编物权(第205~462条)
分编通则(第205~239条)
章一般规定(第205~208条)
第205条【调整范围】
第206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207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209~232条)
节不动产登记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210条【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
第2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文件材料的义务】
第2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213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2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以及管理机构】
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218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219条【利害关系人的保密、合法使用义务】
第220条【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221条【预告登记】
第222条【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第223条【登记收费】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224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26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227条【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
第228条【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229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30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31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232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
第233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234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236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237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238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239条【保护物权的责任形式】
第二分编所有权(第240~322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240~245条)
第240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241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242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243条【征收】
第244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245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246~270条)
第246条【国家所有权】
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国家专有】
第248条【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
第249条【土地国家所有权】
第250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251条【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253条【文物国家所有权】
第254条【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第255条【国家机关财产权利】
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利】
第257条【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258条【国有财产保护】
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260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262条【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第263条【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
第264条【集体财产状况公布的义务】
第265条【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和集体成员撤销权】
第266条【私人所有权】
第267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268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269条【法人财产权】
第270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287条)
第271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2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273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276条【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
第277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278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279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280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282条【共有部分收入归业共有】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284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285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286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287条【业主的受损求偿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288~296条)
第288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290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291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292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293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294条【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有害物质】
第295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296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297~310条)
第297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298条【按份共有】
第299条【共同共有】
第300条【共有物管理】
第301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
第302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303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304条【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306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第307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308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309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310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311~322条)
第311条【善意取得】
第312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313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314条【拾得遗失物返还】
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316条【遗失物保管】
第317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318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321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322条【添附】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323~385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323~329条)
第323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324条【自然资源可以设定用益物权】
第325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主要义务】
第327条【用益物权征收、征用】
第328条【海域使用权】
第329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343条)
第33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制度】
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332条【土地承包期】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335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
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
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第339条【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341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342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361条)
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守的规定】
第3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第3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350条【土地用途】
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物权利归属】
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35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第35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权利之间关系】
第357条【地上建筑物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关系】
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36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362~365条)
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364条【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第366~371条)
第366条【居住权的概念】
第367条【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居住权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的限制】
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第372~385条)
第372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373条【设立地役权】
第374条【地役权效力】
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376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377条【地役权期限】
第378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379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380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382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383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384条【地役权消灭】
第385条【地役权变更、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386~457条)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386~393条)
第386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387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388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390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391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392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393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第十七章抵押权(第394~424条)
节一般抵押权
第394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395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396条【浮动抵押】
第397条【房地产抵押】
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400条【抵押合同】
第401条【流押条款的效力】
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403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404条【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
第405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406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407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408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第409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410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411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412条【抵押财产孳息】
第413条【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时的处理】
第414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415条【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416条【买卖价款抵押权】
第417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418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
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额抵押权
第420条【额抵押的概念】
第421条【抵押权转让】
第422条【抵押内容的变更】
第423条【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424条【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
第十八章质权(第425~446条)
节动产质权
第425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426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427条【质押合同】
第428条【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429条【质权设立】
第430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第431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432条【质物保管】
第433条【质物保全】
第434条【转质权】
第435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第436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437条【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第438条【质物变价款归属】
第439条【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440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441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442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443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444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445条【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446条【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447~457条)
第447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448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449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450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第451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452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权】
第453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454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455条【留置财产变价款归属】
第456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457条【留置权消灭】
第五分编占有(第458~462条)
第二十章占有(第458~462条)
第458条【有权占有】
第459条【无权占有】
第460条【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
第461条【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62条【占有保护】
第三编合同(第463~988条)
分编通则(第463~594条)
章一般规定(第463~468条)
第463条【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第464条【合同的定义】
第465条【合同的相对性】
第466条【合同条款、文本的解释】
第467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469~501条)
第469条【合同的形式】
第470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471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472条【要约的定义】
第473条【要约邀请】
第474条【要约的生效】
第475条【要约的撤回】
第476条【要约的撤销】
第477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478条【要约的失效】
第479条【承诺的定义】
第480条【承诺的方式】
第481条【承诺的期限】
第482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483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484条【承诺的生效】
第485条【承诺的撤回】
第486条【逾期承诺】
第487条【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
第488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489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490条【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491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492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493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494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495条【预约合同】
第496条【格式条款】
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
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99条【悬赏广告】
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501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502~508条)
第502条【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未办理影响合同生效的批准等手续的法律后果】
第503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第504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506条【无效的免责条款】
第50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08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09~534条)
第509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510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511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512条【电子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
第513条【政府定价、指导价】
第514条【以实际履行地法定货币履行金钱债务】
第515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转移】
第516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517条【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第518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第519条【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确定及追偿】
第520条【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第521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522条【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第523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524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527条【不安抗辩权】
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529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530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531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532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533条【情势变更】
第534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535~542条)
第535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6条【债权未到期情形下的保存】
第537条【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538条【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第539条【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
第540条【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的承担】
第541条【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542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543~556条)
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544条【变更内容不明确时的推定】
第545条【债权转让】
第546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547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548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549条【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
第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
第551条【债务转移】
第552条【债务加入】
第553条【新债务人的抗辩及抵销】
第554条【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
第555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556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有关条款】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
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第559条【从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
第560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561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56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564条【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第565条【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566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第567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第568条【法定抵销】
第569条【约定抵销】
第570条【提存】
第571条【提存成立及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572条【提存通知】
第573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费用的负担】
第574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575条【债务免除】
第576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577~594条)
第577条【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579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581条【替代履行】
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
第583条【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赔偿损失】
第584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585条【约定违约金】
第586条【违约定金】
第587条【违约定金效力】
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法定赔偿损失之间适用关系】
第589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第590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591条【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第592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593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
第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595~978条)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595~647条)
第595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596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597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本身要求】
第598条【出卖人的义务】
第599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600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601条【交付的时间】
第602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603条【交付的地点】
第604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605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606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607条【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608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609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610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611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612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613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614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615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616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617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第618条【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效力】
第619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620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621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第622条【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过短】
第623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624条【出卖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下检验标准】
第625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626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第627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628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629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630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631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632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第635条【凭样品买卖】
第636条【凭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637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638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639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第640条【试用期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641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642条【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643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645条【拍卖】
第646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647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
第648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第649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650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第651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第652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653条【抢修义务】
第654条【用电人支付电费义务】
第655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656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657~666条)
第657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658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659条【赠与的登记】
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赠与人的责任】
第661条【附义务赠与】
第662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663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664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665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666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67~680条)
第667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668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66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67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671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67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673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第674条【利息的支付】
第675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676条【逾期利息】
第677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678条【借款展期】
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680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681~702条)
节一般规定
第681条【保证合同的概念】
第682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配】
第683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685条【保证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
第686条【保证方式】
第68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689条【反担保】
第690条【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691条【保证范围】
第692条【保证期间】
第693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694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695条【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696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697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698条【一般保证人免责】
第699条【共同保证】
第700条【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第701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702条【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703~734条)
第703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704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705条【租赁期限】
第706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708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第709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第710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第711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712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713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第714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716条【转租】
第717条【转租期限】
第718条【视为同意转租】
第719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第720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721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722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723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724条【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726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727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728条【出租人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729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730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731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732条【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
第733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734条【续租】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
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736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737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第738条【租赁物经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739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740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741条【索赔权】
第742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租金支付义务】
第743条【出租人影响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以及自己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744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746条【租金的确定】
第747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748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749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750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751条【融资租赁中的风险负担】
第752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第753条【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54条【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755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第756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
第757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758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759条【支付象征性价款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761~769条)
第761条【保理合同的概念】
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763条【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
第764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表明身份的义务】
第765条【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效力的影响】
第766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767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768条【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
第769条【保理适用债权转让规则】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
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771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772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773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
第774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第776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777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779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780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第781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782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783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784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785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786条【共同承揽】
第787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
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789条【合同形式】
第790条【招标投标】
第791条【总包与分包】
第792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的补偿】
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79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797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79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799条【竣工验收】
第800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801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802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80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80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80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及后果】
第807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808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809~842条)
节一般规定
第809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810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第811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812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813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814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815条【旅客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
第816条【退票与变更】
第817条【按约定限量、品类携带行李义务】
第818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819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第820条【承运人按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821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
第822条【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第823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24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825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826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827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828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829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830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831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832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833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834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835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836条【承运人的留置权】
第837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83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839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840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841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42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843~887条)
节一般规定
第843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844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845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849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850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852条【委托人义务】
第853条【受托人义务】
第854条【违约责任】
第855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856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857条【合同的解除】
第858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85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86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86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862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863条【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第864条【技术转让、许可范围的约定】
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86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86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868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第869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870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的基本义务】
第871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
第872条【许可人、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873条【被许可人、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874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875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876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第87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879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880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881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882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883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884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885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886条【费用承担】
第887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888~903条)
第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889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890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891条【保管凭证】
第892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893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894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896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第897条【保管物在毁损、灭失情况下,保管人的责任】
第898条【寄存贵重物品的寄存人的声明义务】
第899条【保管物领取】
第900条【保管物归还】
第901条【货币等的返还】
第902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903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904~918条)
第904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905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906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907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908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909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910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911条【检查权】
第912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913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914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915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916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第917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918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919~936条)
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920条【委托范围】
第921条【委托费用】
第922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923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924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925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第926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927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928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第929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930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931条【另行委托】
第932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933条【任意解除权】
第934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935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937~950条)
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938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
第939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941条【物业服务人的转委托】
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943条【物业服务人的公开、报告义务】
第944条【物业费支付】
第945条【业主的告知义务】
第946条【解聘物业服务人】
第947条【续聘】
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第950条【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义务及权利】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951~960条)
第951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952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953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954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955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956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957条【委托物的提存】
第958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959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960条【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961~966条)
第961条【中介合同的定义】
第962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963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964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第965条【委托人“跳单”应支付报酬】
第966条【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967~978条)
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968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969条【合伙财产】
第970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971条【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973条【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974条【合伙份额的转让】
第975条【合伙人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976条【合伙期限】
第977条【合伙合同终止】
第978条【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的分配】
第三分编准合同(第979~988条)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979~984条)
第979条【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管理人主要权利】
第980条【不适当无因管理】
第981条【适当管理义务】
第982条【通知义务】
第983条【报告及移交财产】
第984条【本人对管理事务进行追认】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985~988条)
第985条【不当得利的定义】
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责任】
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四编人格权(第989~1039条)
章一般规定(第989~1001条)
第989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990条【人格权类型】
第991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992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第993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995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996条【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
第997条【人格权行为禁令】
第998条【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1001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1002~1011条)
第1002条【生命权】
第1003条【身体权】
第1004条【健康权】
第1005条【法定救助义务】
第1006条【人体捐献】
第1007条【禁止人体买卖】
第1008条【人体临床试验】
第1009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
第1010条【性骚扰】
第1011条【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1012~1017条)
第1012条【姓名权】
第1013条【名称权】
第1014条【姓名权和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第1015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第1016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或转让名称的程序及法律效力】
第1017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第1018~1023条)
第1018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1019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1021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
第1022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权】
第1023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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