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慈溪市上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编外工作人员6名,派遣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工作,工资待遇按照市编外用工有关标准执行,纳入市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共招6名派遣制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范围和对象
具有慈溪户籍的本市居民(以2024年1月19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2、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报考人员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范围相符)、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等要求。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5、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5年1月19日后出生),本科学历年龄不得超过32周岁(1991年1月19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得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9日后出生)。
三、招录办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资格审核、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相关程序后择优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月29-31日(工作日上午8:45—11:30,下午14:00—16:00)。
2、报名地点: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六楼602室(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并接受资格初审。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免冠1寸正面彩照1张。
4、其他说明:
(1)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信息失实,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3)报名合格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
(4)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3年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报考的情形。
(二)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满分为100分,笔试后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所有实际参加笔试并取得有效分数人员的平均分在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划定,平均分不足60分的则按平均分(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闭卷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
2、技能测试。笔试合格人员进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技能测试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3倍确定面试对象(比例内最后一名分数并列者全部入闱,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面试主要测试综合分析与应变能力、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应变能力和举止礼仪等。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考生凭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因放弃面试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再递补。
5、总成绩按照笔试40%+面试60%计算;若总成绩相等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面试成绩仍并列,增加客观题测试后得分高者优先(笔试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根据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在慈溪人才网(http://www.cxhr.com)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提交材料不全者,视为报名无效。未被录用者,材料代为保管,恕不退还。
2、报考人员所填联系方式请保持畅通,如因联系方式错误或无法接通导致未能及时传达笔试、技能测试、面试等通知的,视为放弃。
3、本次招聘的笔试、技能测试、面试、考试成绩、考察对象、拟聘用对象公示及招聘有关事项公告等信息将在慈溪人才网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4、聘用人员与上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管理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弄虚做假或不服从组织统一安排者,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