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变化解读
一、总体变化情况
(一)变化情况
1.修订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
2.编写原则
(1)坚持本书(《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主要内容;
(2)以变更内容为主。
3.基本结构()
基本构架结构不变
4.修改内容
(1)临时工程之项目部驻地建设部分内容删减、修改;
(2)临时工程之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删减部分内容;
(3)临时工程之施工便道建设删减部分内容;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整体替换;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整体替换;
(6)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整体替换;
(7)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整体替换;
(8)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删减部分内容。
(二)数据统计
1.理论变化:23处
2.页码变化:345页(2017版346页)
3.大纲情况:继续保留17年教材去掉“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程度的要求;
4.体系变化:章节未变;()
5.案例情况:未变;
6.三级标题变化:未变;
7.四级标题变化:
页码 | 三级标题 | 四级标题 | |
P270-271 | 2B320111 | 一、项目部驻地建设 | 修改、删减 |
二、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修改、删减 | ||
P281 | 七、施工便道建设 | 删减 | |
P310 | 2B331021 | ||
P311 | 2B331022 | ||
P312-313 | 2B331031 | 修改 | |
P313-314 | 2B331032 |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的主要规定 | 修改 |
P321-322 | 2B331041 |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 修改 |
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 修改 | ||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 修改 | ||
P331 | 2B331061 |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 删减 |
四、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原则 | 删减 |
变化序号 | 变化出处 | 新变点 |
1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2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3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4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5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6 | 2B320111 | 项目部驻地建设 |
7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8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9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10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11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12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13 | 2B320111 | 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14 | 2B320111 | 施工便道建设 |
15 | 2B331021 |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
16 | 2B331022 |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17 | 2B331031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
18 | 2B331032 | 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
19 | 2B331041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
20 | 2B331042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
2017版教材 | 2018版教材 |
变化1-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0 | |
1.驻地选择原则 根据施工项目的施工环境,合理选择项目经理部建设场地,确定设备停放场地、仓库、办公室和宿舍等的平面布置,项目部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
删掉 |
变化2-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0 | P270 |
2.驻地选址 项目部选址由项目经理负责在进场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安全和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确定选址方案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1)安全要求 ①不受洪水、泥石流和台风威胁,避开塌方、落石、滑坡、危岩等地段。 ②避开取土、弃土场地。 ③避开高压线路及高大树木,与通信线路保持一定距离。 ④必须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上。 ⑤项目办公生活区宜采用封闭式管理,应有固定的出入口,有条件时应设置大门。出入口应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 ⑥租赁地方房屋当项目部的,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房屋面积必须达到办公要求。() ⑦项目部要完善消防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管理要求 ①靠近现场,方便管理,不受施工干扰。 ②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 ③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建设单位办公自动化要求。 |
【修改】 1.驻地选址 ⑴满足安全、实用、环保的要求,以工作方便为原则,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通电、通水、通讯条件。 ⑵用地合法,周围无塌方、滑坡、落石、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无高频、高压电源及油、气、化工等其他污染源。 ⑶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不得占用独立大桥下部空间、河道、互通匝道区及规划的取、弃土场。 ⑷进场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施工、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编制选址方案。 |
变化3-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0-271 | |
3.项目部机构设置 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应满足项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物质、机械设备、计划、合同、财务、试验、测量、劳务人员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的需要。 |
删掉 |
变化4-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1 | P270 |
4.驻地建设 (1)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应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项目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项目部驻地房屋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 (2)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各业务科室和资料室、中心试验室、会议室等,各科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有关管理图表均应装棱上墙。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3)生活用房一般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可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维护和保洁。 |
【修改】 2.场地建设 ⑴可自建或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应坚固、安全、实用、美观,并满足工作和生活需求,自建房还应安装拆卸方便且满足环保要求(如图2B320111-1所示)。 ⑵自建房屋最低标准为活动板房,建设宜选用阻燃材料,搭建不宜超过两层,每组最多不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m,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4m,房间净高不低于2.6m。驻地办公区、生活区应采用集中供暖设施,严禁电力取暖。 ⑶宜为独立式庭院,四周设有围墙,有固定出入口。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设置保卫人员。 ⑷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⑸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布局应科学合理,分区管理,合理规划人车路线,尽可能减少不同区域间的互相干扰。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如图2B32011-2所示),环境优美整洁,生活、生产污水和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
变化5-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1 | |
5.驻地标示标牌 项目经理部在现场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承包人的标示标志,标示如下内容: (1)工程简介牌,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内容,施工起止年月等。 (2)施工平面图。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主要明确施工各工序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文明施工牌。 (5)消防保卫牌。 (6)廉政监督牌。 |
删掉 |
变化6(新加内容)-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1 | P271 |
3.硬件实施 (1)项目部一般设项目经理室(书记办公室)、项目总工程师办公室、项目副经理室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档案室、试验室、会议室等。 (2)项目部驻地办公用房面积应满足办公需要,一般不低于表2B32011-1的规定。 1)办公室() ①通风、照明良好,并设有防暑、降温、取暖设备。 ②满足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设施,满足施工信息收集、整理、传送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变更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2)会议室 ①通风、照明良好,并设有防暑、降温、取暖设备。 ②配备必要的会议桌、椅子、写字板、多媒体等常用会议设施。 3)档案室 ①通风、照明良好,并设有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 ②所有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宜保存在专用档案柜或档案架,应分门别类,做好标识,归档的档案盒样式统一。 (4)驻地生活用房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防潮,施工工区生活用房建设的最低标准(见表2B32011-2)。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应设文体活动室、活动场地、医疗室等。 | |||||||||||||||||||||||||||||||||||||||||||||||||||||||||||||||||||||
变化7(新加内容)-项目部驻地建设 | |||||||||||||||||||||||||||||||||||||||||||||||||||||||||||||||||||||
P271 | P272 | ||||||||||||||||||||||||||||||||||||||||||||||||||||||||||||||||||||
4.其他要求 (1)驻地内消防设施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砂池,配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识和消防安全器材,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 (2)驻地内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消防通道。 (3)驻地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和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生活污水排放应进行规划设计,设置多级沉淀池,通过沉淀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厕所污水应通过集中独立管道进入化粪池,封闭处理。 (5)驻地内应设置一个大型垃圾堆积池,容积不小于3m×2m×1.5m,将各种垃圾集中存放,定期按环保要求处置。 (6)驻地内应设有必要的防雷设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驻地应设置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 (7)驻地内标识标牌设置可参考表2B32011-3的规定执行。 | |||||||||||||||||||||||||||||||||||||||||||||||||||||||||||||||||||||
变化8-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1 | P273 | ||||||||||||||||||||||||||||||||||||||||||||||||||||||||||||||||||||
二、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⒈场地选择 ⑴方便、合理、安全、经济及满足工期为原则,结合施工合同段所属预制梁板的尺寸、数量、架设要求以及运输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选址。 |
【修改】 二、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⒈场地选择 ⑴方便、合理、安全、经济、环保及满足工期为原则,结合施工合同段所属预制梁板的尺寸、数量、架设要求以及运输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选址。 | ||||||||||||||||||||||||||||||||||||||||||||||||||||||||||||||||||||
变化9-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1 | P273 | ||||||||||||||||||||||||||||||||||||||||||||||||||||||||||||||||||||
⒉场地布置形式() 预制场的布置取决于现场的面积、地形、工程规模、安装方法、工期及机械设备情况等,条件不同,布置方法差异较大。 |
【增加】 ⒉场地布置形式 预制场的布置取决于现场的面积、地形、工程规模、安装方法、工期及机械设备情况等,条件不同,布置方法差异较大。以下是预制场的几种布置形式: | ||||||||||||||||||||||||||||||||||||||||||||||||||||||||||||||||||||
变化10-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1 | P273 | ||||||||||||||||||||||||||||||||||||||||||||||||||||||||||||||||||||
(1)路基外预制场 该类型预制场比较普遍,制梁区使用大型龙门吊,在路基一侧设置预制场;如一般工程量不大,则不采用龙门吊,但要有足够存放全部梁片的场地,必要时可在路基两侧制梁。 |
【删减】 (1)路基外预制场。该类型预制场比较普遍,制梁区使用大型龙门吊,在路基一侧设置预制场(如图2B320111-1所示)。 | ||||||||||||||||||||||||||||||||||||||||||||||||||||||||||||||||||||
变化11-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2 | P273 | ||||||||||||||||||||||||||||||||||||||||||||||||||||||||||||||||||||
(2)路基上预制场 在其他地方设置预制场困难时,可将预制场设在路基上。要求桥头引道上有较长的平坡,并且路基比较宽(一般应大于24m)。但此类预制场严重影响引道路基的施工。布置时首先要留足桥头架桥机的拼装场地,并偏向一侧设置梁区,以便留出道路。 |
【删减】 (2)路基上预制场。在其他地方设置预制场困难时,可将预制场设在路基上。要求桥头引道上有较长的平坡,并且路基比较宽(一般应大于24m),布置时首先要留足桥头架桥机的拼装场地,并偏向一侧设置梁区,以便留出道路。 | ||||||||||||||||||||||||||||||||||||||||||||||||||||||||||||||||||||
变化12-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2 | |||||||||||||||||||||||||||||||||||||||||||||||||||||||||||||||||||||
(3)桥下预制场 在很多跨河桥下都有高出河面的场地,但这些场地都比较窄长,不可能像河滩上那样大面积布置预制场。可根据场地情况,沿一孔垂直线路方向顺桥平行布置。 |
删掉 | ||||||||||||||||||||||||||||||||||||||||||||||||||||||||||||||||||||
变化13-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2 | |||||||||||||||||||||||||||||||||||||||||||||||||||||||||||||||||||||
(5)远距离预制场 远距离预制场可在与施工现场完全无关的条件下预制梁,有利于集中管理,场地面积不受限制,梁片数量大时尤为有利;但梁运输距离远,运输费用大。这种预制场一般适用于城市立交桥,其布置可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机械,场地尽可能扩大,提前预制多片梁。 |
删掉 | ||||||||||||||||||||||||||||||||||||||||||||||||||||||||||||||||||||
变化14-大型构件预制场布设 | |||||||||||||||||||||||||||||||||||||||||||||||||||||||||||||||||||||
P273 | P274 | ||||||||||||||||||||||||||||||||||||||||||||||||||||||||||||||||||||
【增加】 (3)各项目预制场应统筹设置,建设规模和设备配备应结合预制梁板的数量和预制工期相适应。一般不低于表1B42010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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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5-施工便道建设 | |||||||||||||||||||||||||||||||||||||||||||||||||||||||||||||||||||||
P281() | P282 | ||||||||||||||||||||||||||||||||||||||||||||||||||||||||||||||||||||
2.建设标准 (1)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便道平纵线形及横断面宽度: ①便道分双车道和单车道两种标准。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m,路面宽不小于6m;单车道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Om,原则上每lOOm范围内应设置一个长度不小于20m、路面宽度不小于5.5m的错车道。 |
【删减】 2.建设标准 (1)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便道平纵线形及横断面宽度: ①便道单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0m,原则上每100m范围内应设置一个长度不小于20m、路面宽度不小于5.5m的错车道。 | ||||||||||||||||||||||||||||||||||||||||||||||||||||||||||||||||||||
变化1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 |||||||||||||||||||||||||||||||||||||||||||||||||||||||||||||||||||||
P310 | P312 | ||||||||||||||||||||||||||||||||||||||||||||||||||||||||||||||||||||
2B33102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
【增加】 2B33102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作了如下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 ||||||||||||||||||||||||||||||||||||||||||||||||||||||||||||||||||||
变化17-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
P311 | P313 | ||||||||||||||||||||||||||||||||||||||||||||||||||||||||||||||||||||
2B331022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增加】 2B331022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
变化1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 |||||||||||||||||||||||||||||||||||||||||||||||||||||||||||||||||||||
P312-313 | P314-315 | ||||||||||||||||||||||||||||||||||||||||||||||||||||||||||||||||||||
2B33103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该标题下全部内容 【整体替换】 2B33103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1.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3.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4.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5.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7.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9.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
变化1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P313-315 | P315-317 | ||||||||||||||||||||||||||||||||||||||||||||||||||||||||||||||||||||
2B331032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华第1号)的主要规定 该标题下全部内容 【整体替换】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对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1.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2)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6)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7)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4.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6)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风险提示。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二、(不变) 三、(不变) | |||||||||||||||||||||||||||||||||||||||||||||||||||||||||||||||||||||
变化2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 |||||||||||||||||||||||||||||||||||||||||||||||||||||||||||||||||||||
P321-322 | P323 | ||||||||||||||||||||||||||||||||||||||||||||||||||||||||||||||||||||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B33104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本条全部修改)【整体替换】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3.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4.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 |||||||||||||||||||||||||||||||||||||||||||||||||||||||||||||||||||||
变化2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 |||||||||||||||||||||||||||||||||||||||||||||||||||||||||||||||||||||
P322-323 | P323-324 | ||||||||||||||||||||||||||||||||||||||||||||||||||||||||||||||||||||
2B33104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本条全部修改)【整体替换】 2B33104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二、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内容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值班电话: 传真: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三、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四、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 |||||||||||||||||||||||||||||||||||||||||||||||||||||||||||||||||||||
变化22、2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P331-334 | 删减 | ||||||||||||||||||||||||||||||||||||||||||||||||||||||||||||||||||||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四、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原则 |
(二)新变考点细节分析
1.新变考点章节分布情况
新变考点章节分布情况 | |
2B32011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工程管理 | 【考点1:项目部驻地建设】★★★ |
2B33103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 【考点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考点3: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 【考点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考点5: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