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执业药师报名时间:7月15日至7月27日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来源:www.bookskys.com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6日    点击次数:9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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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执业药师报名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经研究,2016年陕西省执业药师考试网络报名时间延长至2016年7月27日17:00止,原定西安(杨陵、西咸新区)现场审核时间延长至28日。其他各市审核日期不变。望周知。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7月25日


2016年陕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 点击进入

  根据陕西人事考试网公布的《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得知,2016年陕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5日17:00止,具体内容如下:

  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7月15日至7月25日17: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7月24日8:00至8月4日17:00,中午

  休息1小时,节假日不休息;

  网上缴费时间:资格审核确认通过后至8月8日17:00止;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考前一周;

  换取发票时间: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节假日除外)。

  (二)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情况进行报名。报名分网上注册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环节。

  (三)报名应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http://www.cpta.com.cn),按照网络提示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注:首次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络注册并上传照片(半年以内证件照)。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前,必须使用“照片处理工具”对上传的照片进行预先审核处理。

  (四)报考人员在网上(应选择陕西省)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应写明XX市XX县XX单位,中央或省属单位直接写单位名,单位名称须与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保持一致。报考人员确认个人真实情况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无误后,下载打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五)报考人员(含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统一报送至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不受理报考人员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1号办公楼一楼考务大厅,咨询电话:029-12333。

  为提高审核效率,减少排队时间,现场资格审核采取按报考人员单位所在市划分时间段方式进行,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按属地进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核时间送审。在审核期限内未现场资格审核的,逾期不再受理。

  审核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7月24日至7月27日 西安(杨凌、西咸新区)

  7月27日至7月29日 渭南(韩城)、汉中、安康、商洛

  7月30日至8月1日 宝鸡、咸阳

  8月2日至8月4日 铜川、延安、榆林

  每个送审单位的经办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送审单位送审前请务必收齐材料,省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只受理一次材料报审。送审材料包括单位材料和报考人员材料。

  1、单位材料

  送审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审核送审单位情况备案表(附件3)1份,单位经办人、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送审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1份,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审人员情况汇总表的真实性由单位负责。

  2、报考人员材料

  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1份;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者,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审核过程中,对有疑问的报考人员,送审单位及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六)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单位资质,要确保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考人员材料,要确保每个报考人员材料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采取终止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扣发资格证等措施,并停止报考人员两年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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