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极限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住宅建筑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构件名称 |
燃烧性能和 |
构件名称 |
燃烧性能和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柱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分户墙 |
不燃烧体2.00 |
梁 |
不燃烧体2.00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1.00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50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75 |
顶棚 |
不燃烧体0.25 |
注:1.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和其他用房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均应大于2.00h
2.地下二层汽车库与地下一层之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