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审条件
1、本人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2、政治立场坚定,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或者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情况。
3、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4、遵纪守法,本人无违法犯罪纪录,无参加非法组织情况;
5、热爱消防事业,自觉遵守上海市消防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管理,能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有志为保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贡献。
二、身体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
1、身高不足162cm,体重轻或过于肥胖者[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不得超过标准体重范围-10%至20%]。
2、有影响工作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足弓消失)、严重脱肛、疝气等疾病、主要器官或者部位手术史。
3、有明显纹身及影响面容、外观、功能的癫痕。
4、有疥疮、与麻风病人同吃同住等密切接触史、牛皮癖、头部黄癖、吸毒、性病的。
5、有经常胸痛、心慌、腹泻、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肝炎等。
6、有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的。
7、有遗尿症、梦游症的。
8、有耳聋,慢性中耳炎,明显斜眼、色盲、近视眼(双眼裸视力在4.5以下)的。
9、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功能异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