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是在周恩来总理亲切关怀下于1964年创立的,目前已形成外国语言文学与工商管理两大优势学科群,涵盖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五大学科门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是中国外语、翻译、旅游、经贸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现有各类在校生逾万人。学校秉承“明德、勤学、求是、竞先”的校训,立足北京,面向全国,着力构建“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二外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的二级办学机构,负责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国际化教育等培养任务。
第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面向社会招生;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四条 报考我校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其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限招日语大专毕业生。
报考我院高中起点升本、专科日语专业的考生,考试语种不限。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所有招生专业均为业余学习形式。
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5年)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2.5年)
我校实行学时学分制。
上课时间:上课时间一般是每周1-2个晚上和双休日一天。
上课地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内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是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非外语类专业录取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根据考生第一志愿,按照统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语类专业录取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我院规定的外语单科成绩分数线(外语单科合格成绩由本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根据考生第一志愿,按照统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录取结束后,通知书采取快递寄送。
第七条 如果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可以考虑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我院外语单科合格线。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八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经本人向我校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第九条 招生专业
高起专:应用英语、应用日语、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
高起本:英语、日语
专升本:英语、日语
第十条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根据2014年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为:高中起点专科:5184元—6960元/2.5年·人;高中起点本科:13050元/5年·人;专科起点本科:7830元元/2.5年·人。学费按学年收取,实收以当年市教委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学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在线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层次各专业的学生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监督举报电话:65778594。
第十四条 我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24。
校内办公地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3号教学楼2层。
咨询电话: 65778584、65778427、65778428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网址:www.bisu.edu.cn→继续教育学院
电子邮箱:jixujiaoyu@bis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我院2015年招生详细情况,请参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