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为了实现立法的价值而设置。通常情况下,每部法律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也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含义。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重点强调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平等关系,要求各类主体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法定的基本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开展采购活动,保证政府采购的效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确定为主要采购方式,从制度上最大限度的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使采购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物有所值,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国外有关实践统计,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节约率一般都在10%以上,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也得到了一定的印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节省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不同于企业或私人采购,不仅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推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扶持民族工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强制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给予绿色环保、节能等产品一定幅度的优惠,鼓励供应商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法律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提供保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是市场参与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应当平等互利,按照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促进廉政建设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采购成为“阳光交易”,有利于抑制政府采购中各种****现象发生,净化交易环境,从源头上抑制****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为惩治****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