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第二号
为保证北京市参加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
序号 |
职业名称 |
等级 |
1 |
营销师 |
5、4、3、2、1 |
2 |
秘书(含涉外) |
5、4、3、2 |
3 |
公关员 |
5、4、3 |
4 |
职业指导人员 |
4、3、2、1 |
5 |
项目管理师 |
4、3、2、1 |
6 |
电子商务师 |
4、3、2 |
7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4、3、2、1 |
8 |
物流师 |
4、3、2、1 |
9 |
网络编辑员 |
2 |
10 |
心理咨询师 |
3、2 |
11 |
企业信息管理师 |
3、2、1 |
12 |
理财规划师 |
3、2、1 |
13 |
企业培训师 |
3、2、1 |
二、鉴定时间和考核方案
北京市定于2014年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组织两次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试时间和考核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
三、 鉴定报名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时间如下表
5月全国统一鉴定 | |
报名时间 |
资格审核时间 |
3月10日9:30-3月17日17:00 |
3月25日-4月3日 |
11月全国统一鉴定 | |
报名时间 |
资格审核时间 |
9月3日9:30-9月10日17:00 |
9月19日-9月29日 |
(二)报名途径:北京市的全国统一鉴定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http://www.bjrbj.gov.cn/zyjd/网站进行报名或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页,在“办事服务”项目中点击“职业鉴定”。
(三)全国统一鉴定报名要求考生本人如实申报个人资料并保证真实、无误。考生本人对信息失真造成的后果负责。
考生本人应按预约的时间、地点,持需资格审查的材料的原件,参加考生资格审查。
(四)参加5月和11月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鉴定的考生,应提交论文,并按“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附件3) 上传论文,参加答辩。
参加心理咨询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应严格按《关于印发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24号)中附件4的要求撰写。
参加营销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应严格按《关于印发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5号)中附件2的要求撰写。
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考生的论文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五)鉴定报名和所需文件请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3号)及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