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全套9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图书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 图书定价:¥218.00
  • 折扣价格:¥174.40
  • 为您节省:¥43.60
  • 图书ISBN:9787519797034
  • 正品承诺: 正品承诺
  • 出版时间:2024年11月1日
  • 图书版次:第一版
  • 图书开本:16

2025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全套9册

内容简介
北京考试书店提供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教材,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用书以及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真题,考试试卷,模拟试卷
2025年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全套9册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11月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97034
定价:218.00元
本书依照大纲类别共分为9册,严格收录考纲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意见。
  为更好贴合应试要求,编写组精选出3000余组重点法条进行了区别标注、双色彩印,并在其后分别设置了不同栏目,作为“法条讲义”来辅助考生理解法条,加深印象。本书的重点法条主要下设以下栏目。
  1.【知识点详解】
  编写组根据重者恒重、新增新修必考等法考命题规律筛选出常考重、难点,对其涉及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起到讲义式教学的效果。
  2.【相关规定】
  此部分内容旨在方便考生查阅和全面掌握法律规定,将专门性问题的解释或意见拆分后并入相关的主法条之下,免去考生多次查阅的步骤,节约备考成本,提高复习效率。
  3.【真题演练】
  本书新收录了部分法考回忆版客观题试题,希望考生在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能够注意到法考命题的最新动态及方向,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复习方式。
  4.【强化练习】
  在部分重要且极有可能会设置试题的法条下,编写组也安排了相关的练习内容,以便起到巩固夯实知识的作用。
  建议考生在使用法律法规汇编类图书时,采取“泛读 精读”的方式,并贯穿于整个备考过程。其中,泛读阶段可以留意法律规定的目录部分,对重点章节的安排做到心中有数。精读阶段则需要记忆重点法条,注意对比和思考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本书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二节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法发〔201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高检发〔2016〕18号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检察长办公会修改201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高检发〔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违犯党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四节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节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节对检察人员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节对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六节转委托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附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6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律发〔2014〕3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七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三章公证员
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三章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章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四章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年3月1日发布中国公证协会2011年1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四、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复审、复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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