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二三四卷)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图书作者:刘东根,叶晓川,曲广娣
  • 图书定价:¥376.00
  • 折扣价格:¥293.28
  • 为您节省:¥82.72
  • 图书ISBN:9787519729035
  • 正品承诺: 正品承诺
  •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1日
  • 图书版次:第一版
  • 本书邮费:邮费说明
  • 图书开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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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二三四卷)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

内容简介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二三四卷)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 定价:85.00元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 定价:118.00元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 定价:75.00元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 定价:98.00元
合计:376元
本书目录
1、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
定价:85.00元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29035
作者:刘东根,叶晓川,曲广娣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  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一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第三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一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一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三节法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渊源
第五节法的效力
第六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法的实施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法律推理
第六节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第二节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第三节法系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法治理论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与经济
第三节法与政治
第四节法与道德
第五节法与宗教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40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32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7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41~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中国法律史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原则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第二节海洋法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
定价:118.00元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29042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  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9条【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8条【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8条)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本法任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6条【诉讼原则】
第7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8条【检察监督】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3条【陪审制】
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19~28条)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9~32条)
第29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31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49条)
第33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4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5条【指定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责任】
第38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0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1条【辩护人权利】
第42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3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
第47条【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第50~65条)
第50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3条【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54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5条【证明标准】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8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9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1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
第64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条【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100条)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保证金的确定】
第73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8条【监视居住的方法】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9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主体】
第90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91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5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6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4条【拘留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4条【扭送】
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8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99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104条)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保全措施】
第103条【调解】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107条)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条)
第109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110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112条【立案程序】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5~168条)
第115条【侦查】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申诉或者控告】
第118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9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20条【讯问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
第123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25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129条【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131条【尸体解剖】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134条【复检、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的主体】
第137条【协助义务】
第138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搜查程序】
第140条【搜查笔录】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146条【鉴定的启动】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51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2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3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4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5条【通缉】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163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4条【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166条【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168条【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182条)
第169条【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174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7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185条)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185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6~226条)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第191条【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第192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6条【休庭与庭外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13条【反诉】
第214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6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7条【征求和确认被告人的意见】
第218条【法庭辩论】
第219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20条【审理期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程序简化】
第225条【审限】
第226条【速裁程序适用不当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27~245条)
第227条【上诉的主体】
第228条【抗诉的主体】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程序】
第232条【抗诉的程序】
第233条【全面审查】
第234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8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期限】
第242条【二审的法律适用】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43条【二审期限】
第244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245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46~251条)
第24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
第250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52~258条)
第252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55条【再审法院】
第256条【再审的审理】
第257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58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59~276条)
第259条【执行根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
第262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63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66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7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77~307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87条)
第277条【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
第278条【指定辩护】
第279条【社会调查】
第280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81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84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
第286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287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8~290条)
第288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89条【和解协议制作】
第290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291~297条)
第291条【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2条【送达】
第293条【辩护】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
第296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的审理与判决】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98~301条)
第298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99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300条【涉案财产的处理】
第301条【终止审理】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302~307条)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304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第306条【强制医疗必要性的审查和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监督】
附则(第308条)
第308条【军保部门、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6~8条)
第6条【复议范围】
第7条【规定的审查】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9~16条)
第9条【复议期间】
第10条【复议申请人】
第12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3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14条【诉讼或裁决】
第15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6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17~21条)
第19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22~33条)
第22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26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27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28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29条【行政赔偿】
第30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
第33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4~38条)
第七章附则(第39~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后记:关于刑法复习的几个方法
3、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
定价:75.00元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29066
作者:刘东根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  录
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国 际 私 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法律冲突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定性
第二节反致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法律规避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时效
第二节物权
第三节债权
第四节商事关系
第五节家庭
第六节继承
第七节知识产权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信用证
第四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国际税法
4、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
定价:98.00元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胶订
ISBN:9787519729059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  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206条)
第205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206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禁止流押】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质物保管】
第217条【转质权】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有权占有】
第242条【无权占有】
第245条【占有保护】
附则(第246~2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1~1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合同的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4条【要约的定义】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承诺迟延】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63条【价格执行】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债权让与】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88条【概括转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
第107条【违约责任】
第108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1条【瑕疵履行】
第113条【损失赔偿额】
第114条【违约金】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1条【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2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123~129条)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9条【诉讼时效】
分则(第130~427条)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130~175条)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136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137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的时间】
第139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140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样品买卖】
第169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76~184条)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85~195条)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196~211条)
第210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212~236条)
第214条【租赁期限】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224条【转租】
第227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228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37~250条)
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268条)
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253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254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287条)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288~321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5条【货物留置权】
第318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22~364条)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33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380条)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81~395条)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385条【仓单】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396~413条)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另行委托】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414~423条)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424~427条)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第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2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4条【反担保】
第5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证(第6~32条)
第6条【保证的定义】
第7条【保证人资格】
第8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9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10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12条【共同保证】
第13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14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16条【保证的方式】
第1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21条【保证范围】
第22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3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4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27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8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29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32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
第三章抵押(第33~62条)
第四章质押(第63~81条)
第五章留置(第82~88条)
第六章定金(第89~91条)
第89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90条【定金的成立】
第91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第92~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4条【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条【共同侵权】
第9条【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11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第1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第13条【连带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
第26条【过错相抵】
第27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28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29条【不可抗力】
第30条【正当防卫】
第31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
第32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
第41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42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43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
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5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
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第66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
第72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73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
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83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
第85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91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92条)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8条【宣告判决】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154条【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157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62条【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164条【上诉的期限】
第168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172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77~197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7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与管辖】
第195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198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受理再审的法院】
第200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
第201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第202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204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第207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214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216条【审理】
第217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218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24~258条)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236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237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242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5条【对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284条)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264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第265~266条)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267~270条)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71~275条)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76~284条)
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277条【司法协助途径】
第280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1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28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9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
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6~20条)
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条)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28条【财产保全】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49条【仲裁和解】
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51条【仲裁调解】
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55条【先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
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执行(第62~64条)
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
第八章附则(第74~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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