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审查指南2010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 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
编者 著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 编
定价: 120元
ISBN号: 9787802475465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版 次:1
页 数:578
字 数:600000
印刷时间:2010-3-1
开 本:大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2
包 装:精装
丛书名:
ISBN:9787802475465
所属分类: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 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 新颖性
第四章 创造性
第五章 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 检索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 专利费用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他
索引
修订说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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