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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北石家庄市第四医院选聘事业单位人员7人公告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日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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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院人才建设,落实人才兴院工程,根据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选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

二、选聘岗位和数量

拟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名,选聘的岗位、数量和选聘要求详见《石家庄市第四医院2023年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聘岗位信息表》(附件)。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7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正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承担省自然基金项目或获得省级荣誉年龄可适当放宽,岗位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6.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等条件(详见附件),国(境)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认证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其他条件

选聘岗位要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从选聘公告发布之日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满12个月计为1年。社会实践(实习或规培)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不在招聘范围内人员

1.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在读学生;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四)不得招聘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选聘公告

本次选聘通过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jz.gov.cn)、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sjz.gov.cn)、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服务平台(https://sjz.appms.cn)和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官网(https://www.sjzfcyy.com)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工作日9:00-17:00)

报名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北大街16号石家庄市第四医院门诊楼4楼人事科

报名资料:1.简历;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学历、学位证及复印件;4.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及复印件;5.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对应的材料。

应聘者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选聘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对提交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及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审核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三)考试

本次选聘主要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由选聘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选聘单位可结合实际加试笔试。面试考核应聘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独立打分。考官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得分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成绩。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有笔试时,按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无笔试时,按面试成绩排名)。出现并列时,则现场加试。

(四)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公立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审档

对体检合格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并对个人档案材料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有体检、考察、审档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人员,在同岗位内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对考试、体检、考察、审档均合格人员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jz.gov.cn)、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服务平台(https://sjz.appms.cn)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注意事项

(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选聘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考生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在选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考试、资格审查、体检或考察的,后果自负。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丢失、被他人盗用或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选聘的,自行承担责任。

(三)岗位条件中涉及专业类别的问题,可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试行)》。

本次选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培训班,不收取任何费用,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联系电话:0311-8528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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