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置灭火器的检查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规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规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储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指针应指示在绿区圈。
(二)灭火器的送修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为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为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GB50444-2008)5.3.1、5.3.2)
(三)灭火器的报废
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10年报废期限时应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