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处方用纸颜色:儿科处方——绿色;麻、精一处方——红色;急诊处方——黄色;精二、普通处方——白色。
02、执业药师应当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体现了尊重患者,平等相待;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体现了依法执业,质量第一;执业药师应当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体现了救死扶伤,不辱使命;执业药师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体现了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0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是:(①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或者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04、自然风险是必然、固有风险;人为风险是偶然风险。
05、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四大体系是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06、(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07、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査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0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药品质量,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也是主要対出了问题的药品采取行动,也就是可以査封、扣押。
09、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10、中药提取物不得委托生产。
1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12、生产环节的重大改革政策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14、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15、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进行审批。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17、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口诀:两基方案,驾驶林中)
18、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采购。
19、零售药店不得经营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药品、食品安全、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
21、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22、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
24、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2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26、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7、法律效力等级是:法律>行攻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8、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
29、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
30、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不得在门诊使用;
②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31、药师经本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2、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33、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
34、药品管理法律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药品上市许可、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执业药师执业许可。
35、每次配料,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36、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37、可以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是:药品研发机构或科人员。
38、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
①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39、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40、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
4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效期为3个月。
4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43、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4、麦角胺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45、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増强性功能的药品广告。
4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
47、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48、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49、处方药可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50、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无理由退货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51、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