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0〕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办文〔2020〕23号),为进一步激励引导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担当尽责、干事创业,决定开展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专项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数
此次专项招聘拟面向西塞山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的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优秀、群众认可度高;
3. 年龄在就业年龄段,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4. 连续担任西塞山区所辖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6年(含)以上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5. 一般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7.本次招聘任职年限以2022年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纳入招聘范围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专项招聘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11月23日。
报考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委组织部508办公室参加报名及资格审查: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街道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4.连续担任西塞山区所辖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6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材料;
6.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期间获得的个人、集体荣誉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报名或报考人员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此次专项招聘考试。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筹负责,主要审查报考人员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四、考试
根据本次专项招聘的岗位特点,本次招聘考试由业绩考核和面试两种形式组成。
(一)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重点考核应聘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期间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社区党建、基层治理、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实绩。业绩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包括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评议和社区群众民主评议。业绩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面试
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在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成绩计算
业绩考核及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按60%和40%比例算入考生总成绩。
五、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选。对于总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突出考察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等内容。
六、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依照考察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自愿放弃、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可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无递补人员的,相应招聘岗位计划取消。
七、公示和聘用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考察、体检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区委审定后,在西塞山区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由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经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后,各招聘单位与新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理岗位等级,按所聘管理岗位执行相关薪酬待遇。
八、其他
本公告由中共西塞山区委组织部、西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14-6480226;0714-6484737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