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4.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6.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10万。(违规委托销售、提供投资建议、违规委托代买、从事自营业务等、从事资管业务单笔价值低于最低限额)
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