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