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共建筑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规》术语2.1.3)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规》5.1.3条文说明)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4.1、3.4.2)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5.1)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5.2)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建规》术语2.1.3条文说明)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