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