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摘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精神,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04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为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各市。请各地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三、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考试的,可于即日起至9月8日期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时,已缴费考生需持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退费申请(见附件2)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退款项将打入考生缴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1月9日至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个项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全国统一组织实施阅卷工作。监考人员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
考试结束后还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