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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2015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14日-8月24日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3日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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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4号)文件及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办字〔2015〕7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办法及报考条件

  为方便报考人员,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资格审核,考前不再进行网上或现场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报名文件要求的报考条件,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并在网上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后即可报考,报名资格审核待考试成绩发布后直接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审核。请考生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确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8月14日—8月24日。

  考生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cpta.com.cn)快速通道“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注册。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注册时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内),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

  2、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长春市直单位考生选择“长春市考区”。

  3、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4、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5、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2015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报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该表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考试合格后资格审查时需提交此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

  (二)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8月14日—8月25日。

  经网上报名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下表。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并及时下载打印报名表。因未按时打印报名表和缴费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报名费 考务费
经济 13元/人 每人72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2001〕52号)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留用报名费13元/人。其中,承担考试任务的留用考务费40元/人。

  (三)准考证打印

  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快速通道 “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所学专业或职称 学位或学历 专业年限

中级 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中专 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不限 大学专科 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 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 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 不限
初级 不限 高中以上 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一、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
三、专业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内容 备注

11月7日 上午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考后资格审核

  请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网上提交材料和现场审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和现场审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不予核发证书。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使用假证件的,一经查实,考试成绩一律按照无效处理,不予发证。情节严重者,将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成绩公布时间及网址:2016年1月8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成绩

  (二)资格审核公告发布时间及网址:2016年1月14日开始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jlzkb.com)发布资格审核公告。

  (三)现场审核时间: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四)考生到报名时所选择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核。选择长春市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2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宾委路91号,人民广场市委会堂南侧。咨询电话:0431-88776881

  现场资格审核时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考生本人分别在“单位意见”、“考生承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专业年限和工作年限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考生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即视为单位同意报考并证明该考生报名表上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近期6个月内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贴在报名表右下角)

  3、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原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一份,审核结束后原件退回。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咨询电话:0431—84657570、84657571.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五)各市(州)资格审核部门于2016年1月22日16时30分前完成考生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不合格人员名单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不予核发证书。

  (六)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市(州)上报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后,汇总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国家取消考试成绩。各市(州)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报考文件要求的报考条件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确保通过初审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对资格审核过程当中不严格掌握报考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核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查处。

  四、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在长春市直考区报名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地点为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2楼证件管理科,代领证书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 “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

  五、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规定,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三)根据人社部令第12号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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