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201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15〕17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 上午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下午13:00-15:30 法学基础知识
16:30-19:0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 上午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1、2015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情况进行报名。
2、我省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5日17:00时。报名应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照网络提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完成报名。注:首次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考生须先进行网络注册。
3 、报考人员在网上(应选择陕西省)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照片上传成功,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仅参加2012年和2013、2014年考试人员视为老考生,不需审核报考资格,只需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其余均视为新考生,须经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5月18日至6月4日(节假日除外)。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携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学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职称证件。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
楼,联系电话: 029-89538291、89538261。
四、收费标准
价格鉴证师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可于8月28日至9月3日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9月4日17:00时前。
6、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问题请与北京考试书店联系。(电话:010-58446681)。2015年考试仍以2010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为适应近年来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特编发了《法学基础知识》和《价格政策法规》两科补充用书。原用书与补充用书不一致之处,以补充用书为准。
附件: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5年5月4日
附件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24.
价
格
鉴
证
师 |
05.
考全科 |
01.价格
鉴证师 |
1.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
2.法学基础知识 | |||
3.价格政策法规 | |||
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
5.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
04.
免一科 |
01.价格
鉴证师 |
2.法学基础知识 | |
3.价格政策法规 | |||
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
5.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附件2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66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999〕66号)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