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10)

发布人:北京考试书店   来源:www.bookskys.com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点击次数:7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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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处方药专的管理方法

  为规范非处方药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其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

  四、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五、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七、违反本规定,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药品的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与本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且与本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应当自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报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该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完成后,相关统计数据和报告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等级划分

  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等级划分: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20、10年;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1. 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 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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