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这种剩余就是从这种关系和方式中产生出来的,且以此为限。至于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因此,妥协必须经过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在这里,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
合作博弈强调的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是效率、公平、公正;
合作博弈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对联盟来说,整体收益大于其每个成员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
(2)对联盟内部而言,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即每个成员都能获得比不加入联盟时多一些的收益。
如何保证实现和满足这些条件,这是由合作博弈的本质特点决定的(详见博弈论的概念和类型。也就是说,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信息是可以互相交换的,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强制执行。这些与非合作的策略型博弈中的每个局中人独立决策、没有义务去执行某种共同协议等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可以看出,能够使合作存在、巩固和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可转移支付(收益)的存在。即按某种分配原则,可在联盟内部成员间重新配置资源、分配收益。这就必然包含了内部成员i和j之间的利益调整和转移支付。因此,可转移支付函数的存在,是合作博弈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